《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解读

2020-05-12 15:21 浏览击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必要性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提出“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全过程监管”的要求。2017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发文文件精神的同时,对我省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适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2019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按照省政府要求,为保障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监管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54)、《四川省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参考了北京、上海、广东等省(直辖市)的相关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18年4月,按照厅党组对全厅各处室重点任务分工要求,由我站牵头制定本办法。2018年10月我站形成初稿并向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市(州)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代表企业征求意见,共收到6个部门(单位)书面反馈意见20余条。2019年4月,对采纳意见修改后的文件召开座谈会,成都、绵阳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南院、华西集团等相关企业代表参会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2019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进行充分交流,再采纳部分意见后,最终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通知》分为总则、基本规定、质量安全责任、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

  总则明确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定义和监管部门,以及办法的适用范畴。基本规定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并对人员培训和推广施工总承包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和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章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应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做了详细的要求。工程质量验收和监督管理章节对监管部门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管中的具体工作和依据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办法》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

  四、《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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