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住建发﹝2019﹞15号
各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差异化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缴存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所审批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退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承担担保职责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可出具保函、保证保险为建设项目担保。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照《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安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保证金金额后进行缴存或担保。缴存或担保完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凭证提交至原核定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建设单位为本市党政机关和属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免缴保证金,但须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承诺书》。施工总承包企业仍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分别以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等方式,区分标准和条件缴存或担保: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各按施工合同价款3%缴存或担保;
(二)一年内(重点监督年度除外,下同)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或担保比例降低为2%;
(三)连续两个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或担保比例降低为1%;
(四)连续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内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免缴或担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施工合同价款的5%现金方式缴存或追缴保证金:
(一)已被我市及其他市(州)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未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业主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打卡考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
(三)减、免缴存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企业;
(四)近两年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工资或工程款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问题;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调查或作出整改指令的;被确认为失信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之一的企业。
(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企业;
(六)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确定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近两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企业。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所缴存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在保证金限额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在动用之日起30日内全额补足,拒不补缴的,应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罪案件,公安机关可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欠薪农民工。已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如发现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进行保证金担保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将从严按规定清除巴中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工资发放工资表”,明示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情况、相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核查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到位,并将支付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退还保证金。主管部门在核实认定该项目无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且没有接收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应在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退还申请工作需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相关企业及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采取或唆使、组织他人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出面配合调査、核实、处理的;
(四)截留工人工资或欠薪逃匿的;
(五)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存在拒不提交被拖欠工人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工人或无关人员作伪证、虚报冒领、讨要承包费等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并限制从事建筑活动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一)凡因农民工工资拖欠,被市内外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确定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考勤制度不健全、不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和编制工资发放表、不按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入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台账、三级教育登记表等备案资料,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相应处罚的。
第十七条 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期为1年,不因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撤销而解除重点监督;重点监督期内该企业又发生本通知以上行为的,重点监督期起始时间以最近的行为事实被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监督期满未发生有关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重点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本级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或担保保证金的,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拒不按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巴中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巴住建发〔2015〕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