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各区县 、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相关科室、直属(挂靠)单位,各在建项目部及相关企业:
现将《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4日
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意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四川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上述人员未与各自受聘单位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得担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立考勤制度,对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首要责任,对不认真到岗履职、擅自更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人员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遵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应对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设计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岗履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地基与基础部分施工、竣工验收阶段应到岗履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每项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应到岗履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对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劳务员等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并且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一)被主管部门责令撤换、暂停执业或注销资格证书的;
(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
(三)合法退休的;
(四)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到岗履职的。
第六条 如发生第五条中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备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变更申请及相关变更资料提交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更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内容。除上述人员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各方责任主体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需变更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变更。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带班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暂离工作岗位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能离岗,在离岗期间应书面授权委托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重大危险源、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分部工程专项验收、阶段自查评分、质量验收等)等重要施工时段,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项目现场开展的各项工作,应首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一)现场点名并出示身份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二)查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资料、各类合同、工程款或其他款项资金流水凭证的签名字迹;
(三)查阅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其他考勤记录;
(四)查阅请假手续;
(五)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询问相关人员;
(六)查验与受聘单位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到岗履职:
(一)根据近三个月考勤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率低于工作日80%的;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三)重要施工节点、时段,无故不在岗或在岗不履职的;
(四)对项目基本情况、施工过程以及自身履职情况不了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较差,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六)现场实际人员非法定人员的。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情况,应当场调查核实该项目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发包和分包以及挂靠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应逐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约谈所属企业,责令企业限期进行人员变更;
(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移送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相关执业从业人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