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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12-27 13:06

《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不断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和《四川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租房保障范围常住人口全覆盖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明确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扩大租赁补贴范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原则上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将川渝毗邻地区进入本市居住的新市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科学设定准入条件。各地要区别不同保障对象,研究确定租赁补贴对象的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申请租赁补贴收入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重点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原则上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具体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三)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除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等特困人员,可以按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外,其他类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80%。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

(四)合理确定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和当地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1人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补贴面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

(五)明确发放补贴方式。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月或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日次月起算,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三、规范补贴发放管理

(一)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备案凭证等有关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二)简化申请审核流程。要逐步推行租赁补贴申请承诺制和授权查询制,利用 “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强化部门信息 共享核对,提升审核效率,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建立退出监管机制。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年度审核和不定期巡查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条件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研究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确保租赁补贴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的准确性。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将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各县(区)、巴中经开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租赁补贴政策和申报流程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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