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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7-12 10: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8日




巴中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电梯增设须满足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等要求,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及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施范围

巴中市城镇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4层以上多层既有住宅;对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本意见。

(三)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的专门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电梯增设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制定方案。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经费分摊等内容。

3.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宜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

4.部门审查。增设电梯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到现场对土地权属、消防、地下管网等进行踏勘、核实。经现场踏勘符合电梯增设条件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委托对建筑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还应对增设电梯后房屋结构安全作出评估意见,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同时,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3-2020)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对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具有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增设施工单位电梯安装资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提交以下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实行“一网通办”:

(1)拟增设电梯位置的土地权属证明;

(2)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3)同梯号(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文件(含业主身份证明及与既有建筑的产权关系),同梯号(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文件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并由社区居委会在实施主体进行增设电梯方案公示公告环节对同意增设电梯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平面图、效果图);

(5)施工图审查指导审核意见;

(6)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资质审查意见;

(7)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确认文件(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是指电梯所属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

(8)涉及占用公用设施的,需提供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9)公示公告的佐证资料以及社区出具的公示结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可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既有住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申报施工许可,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电梯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5.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电梯增设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过程中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梯本体安装质量及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综合执法部门应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实施的项目依法处理。

6.竣工使用。电梯增设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验收手续,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复核后出具相关手续。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7.日常维护。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受托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主体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补助;

(二)根据业主所在楼层按照比例分摊,共同出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四)其他社会资本投资。

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  置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电梯增设产权归属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产权登记,增设的电梯归该梯号(单元)投资建设的业主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及范围。

1.省级财政补贴:根据省级实际下达补助资金合理分配。

2.各县(区)财政补贴:给予每部电梯2万元的补贴。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根据电梯增设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材料一次性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班,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优化服务。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一网通办”的要求,积极推行“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做到审批快捷、监管到位、服务精细。

(三)鼓励创新。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通过统一采购方式进行电梯增设和电梯维护保养,降低成本。

(四)宣传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意见统一难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本意见自2022年7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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