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 > 政策文件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6 10:10

文字解读丨《巴中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专家

现将《巴中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科(0827-5270871)。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25


巴中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库内专家参与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取得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以及具备一定年限和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并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组建的专家库。

第三条  按照“统一筹建、资源共享”思路,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库内成员的指导监督和使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求,除专家库成员因技术力量不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无法胜任外,应优先使用专家库成员开展有关工作,并对专家库成员的工作深度、方式、行为等方面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专家库成员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工作开展期间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工作认真履职、恪尽职守,完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有关委托工作的审查、评审、评定、检查、调查等综合技术成果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才入库的申报条件

  按照“个人自荐、社会推荐”的原则,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退休技术骨干和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企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入库。社会各界均可向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引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入库。

  专业技术人才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无违法违规犯罪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具有建筑、结构(抗震设防)、给排水、暖通、电气、岩土、道路、园林、造价等专业执业资格中一类及多类证书或相应的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审验、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经历。

(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以及有关专业软件,身体素质健康,能胜任室外工作环境,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同时申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专家库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勘察成果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二)参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检查等有关行政检查活动;

(三)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制定、绿色建筑评优评审、抗震救灾等技术指导工作;

(四)协助处理调查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质量安全事故、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六)完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库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定、备案抽查等技术工作;

(二)参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等有关行政检查活动;

(三)参与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制定;

(四)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提供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六)完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人员的管理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2年。

专家库成员按照本办法专业技术人才入库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增补,根据库内成员的数量、专业或特长进行人员征集,并统一审查、公示。

  专家库的成员数量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委托需求量以及成员专业特长予以合理配备,每类专业特长成员配备数量不少于3名。

十一  专家库成员的聘任期满后,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一)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相关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和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五)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和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审查和验收活动;

(五)审查或验收意见明显违反消防管理政策规定的;

(六)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七)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监督

十四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委托业务前,应指派联络员,负责业务交接、后勤保障、委托服务费用结算等工作。联络员根据所委托的工作类型、需求、目标等因素,合理选择库内成员形成专家组,原则上每项委托工作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2名,并提前以书面方式向被委托库内成员明确告知业务内容、目标、时间等信息。

十五 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复杂、作业量较大时,可将选定的专家组成员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设1名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或由专家组成员民主推荐。

十六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台账,全程参与、记录委托的业务开展情况,对专家组的工作深度、方式、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七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专家组按要求履行完成工作成果资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发表个人独立意见,并在组内充分讨论,最终形成统一的书面综合技术成果结论。

十八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期间存在吃拿卡要、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影响和干预综合技术成果结论、泄露服务对象商业或其他秘密等情形的,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十九  专家组成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委托的业务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关联的,应当主动向委派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回避。

第六章  委托服务费用

二十  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专家库委托服务费用由委派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支付。严禁发生费用拖欠现象。

二十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服务费用计价标准、支付方式应与专家库成员充分协商,并通过会议纪要、协议等书面方式予以明确。专家组在工作中产生的交通、住宿、工伤保险等费用应纳入委托服务费用计价标准协商范畴。

委托服务费用计价标准应按工作次数或工作天数计算。原则上委托的工作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按工作次数计算;需1个以上工作日完成的,按天数计算。

二十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委托服务费用记录明细,作为支付委托服务费用结算依据。工作委托服务费用记录明细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实行过程中,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