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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规则》《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通知

2020-04-07 17:04 作者:admin 浏览击量: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规则》《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归口)单位: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规则》《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已经2020313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0年313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局党组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为党组会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若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和重大举措。

第六条  讨论决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重大决策事项;讨论决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年度工作重点、重要改革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编制调整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讨论通过表彰奖励、处分(处罚)、考核、命名等事项。

第八条  审议局机关、直属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支出方案;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重大经费支出等重要事项;审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费的分配方案。

第九条  讨论决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信访稳定、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扫黑除恶、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行风建设和评议、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讨论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系统内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对涉法事项的决策应提前征求本局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一条 其他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党组会议议题实行议题单制,主办科室(单位)在议题单上拟出汇报说明,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经办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须在议题单上签字,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设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党组会审议,确因紧急需要上会的,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十三条  材料准备。议题材料由党组成员组织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准备,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制定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事项,在会前应充分调研、协商论证,必要时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附政策性文件依据和政策解读材料或情况说明材料。须进行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的议题材料,按程序商法律顾问、机关纪委审查。机关党委办负责对材料内容、篇幅总体把关后交由议题提出科室或直属单位印制,会前1天交由局机关党委办统一分发。涉密文件原文上会传达学习贯彻,不得印制。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党组会议的会务由机关党委办承办。凡涉及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或事项,机关党委办需会前1天送达或告知党组成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主持人或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局机关党委办。除参加省市重要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党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党组会议按议题顺序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汇报人介绍有关情况,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再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  民主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有关人事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对重要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上会研究决定。

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数。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于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党组会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如实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与理由。会议记录由会议组成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除外)应在相关议题讨论结束后,及时退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组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工作需要分发的涉密文件和相关资料,在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会人员主动及时在会上退还给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通过携带、拍照、复印等任何方式进行留存。

第二十条  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党组会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记录由局机关党委办安排专人负责,会议文件、资料由机关党委办负责收集、整理,年终按要求移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简称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定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等;

(三)机构设置、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依法治理、脱贫攻坚、环境保护、表彰奖惩、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等事项;

(三)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的贯彻落实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

(六)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八)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管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

(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干部的任;

(三)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五)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奖惩;

(六)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项目评估、评审、评比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重要国有资产处置;

(四)重要物资、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拨付市政园林路灯日常维修维护5万元以上;

    )建设项目前期服务费2万元以上;

    )机关日常支出2万元以上(水、电、气费用、人员经费、党组会议已审定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除外)

 ()其他不可预见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若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党组审议,确因急需要上会的,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九条  议题材料准备。由党组成员组织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准备,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其材料的真实性。议题材料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科室和外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研究。

第十条  酝酿阶段。机关党委办要在会前1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涉及干部人事的除外)。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重要敏感事项,局党组书记同局党组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会议要有二分之一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汇报,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根据讨论和决策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要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党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由机关党委办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有关情况,由机关党委办及时报告未到会的党组成员。

第十五条  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决策一经作出,要坚决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因特殊情况,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或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党组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向党组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党组集体作出决定的。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要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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