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控减少扬尘污染的通知

2020-12-28 11:31 浏览击量:

各区县、巴中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关于扬尘防治要求,现就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是治理施工扬尘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巴府办发〔2005〕47号)相关规定,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使用小型搅拌设备和移动式搅拌站等现场搅拌设备。

三、因交通、施工场地等限制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或因工程特殊需要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向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使用现场搅拌设备。经同意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音、废水、废渣等污染。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监督和监理。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物流储运设施,保障质量,保证供应,提高服务水平。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地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市、区县散装水泥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擅自现场搅拌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评优评先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