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巴中经开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将《关于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8日
关于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根据《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和《巴中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积极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构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实现村庄干净优美,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乡镇和农村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市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95%以上的行政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覆盖30%以上的行政村,力争所有行政村配备保洁员。全市95%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3年,全市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保洁员配备合理、管理有效,村组保洁工作运转有序。
到2025年,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有特色、转运设施较齐全、村庄保洁见长效、资金投入有保障、监管制度较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贯彻落实省、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安排部署,立足于“化繁为简、简单实用、注重实效”,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让复杂的垃圾分类认知简单化、操作简易化,让绝大多数农民易学易用、易记易分。鼓励采取农户初次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法”为主,“一次四分法”、“三分法”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分类方式,大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二)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垃圾产生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防止生搬硬套和处理模式“一刀切”。交通便利、转运距离较近的地方大力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由区县垃圾处理终端场集中处置;对距区县集中处理场较远,相对集中连片的地方,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片区处理”的片区处理模式,片区内乡镇及农村的垃圾,按村收镇运的方式,统一收集转运至片区垃圾处理终端场处置,片区垃圾处理设施要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布局分散、交通不便、转运困难的村庄,可因地制宜自建或与周边村庄共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探索低成本、低维护的堆肥(机器堆肥、自然堆肥、阳光堆肥房)、沼气发酵、高温热解等“就地就近处理”模式。
(三)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就地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其中,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果皮菜叶、枯枝烂叶、厨余等易腐烂垃圾,应进行就近堆肥还田或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高盐分、高油脂的厨余垃圾不能用于自然堆肥);鼓励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村庄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有机融合,实现可回收物最大程度再利用;有毒有害垃圾要按危险废弃物要求设立固定回收点位或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收集,运到送有相应资质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地要通过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保洁员做好可回收物和可堆肥垃圾分拣工作,就地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力争实现垃圾清运成本和垃圾终端处理量“双减”目标。
(四)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是指从村庄垃圾收集点(站、房)将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到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所配置的设施、车辆、运行服务队伍和建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和自然村组全覆盖的目标,科学设置村庄垃圾分类收集点,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保洁员或专业公司定时上门收集垃圾,并直接转运至乡镇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终端场,实现“垃圾转运不落地”,避免“二次污染”。要优化布局乡镇垃圾转运站,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建有垃圾转运设施,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要加快已有乡镇垃圾转运站的提标升级改造,鼓励建设压缩式中转站,要做好中转站垃圾渗漏液的收集处置工作;经济条件较好或县域面积较小的地方可采取直运方式,由前端垃圾收集后直接转运至末端垃圾处理场,取消乡镇中转环节,提高转运效率。要大力提高环卫运输能力,所有行政村和乡镇都要配备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尽量做到分类、密闭、卫生,鼓励配置压缩式中转车,并按照村庄布局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频次;要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确保垃圾转运过程中固体无遗漏、液体无滴漏,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鼓励跨区域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要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制定收运处置设施管护标准,明确各环节管护责任,定期对垃圾收转运处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杀菌。临近城镇的农村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偏远的农村要提高垃圾清运频率,严禁出现垃圾“爆池”外溢、随意乱堆、撒漏等现象。
(五)构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各地要尽快建立完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配备保洁员机制,发挥保洁员在垃圾分类、垃圾收集等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加强对村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大力提高农户源头分类正确率,并在农户初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精准分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统一的保洁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开竞标形式,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常态保洁承包单位或个人,保障稳定的经费来源。要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明确村集体、村民的保洁义务,共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
(六)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要在全面完成全部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清洁行动”,严格控制增量,严禁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严禁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避免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未在指定村级收集点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以及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行为严格问责。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曝光处理一批负面典型。
(七)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要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村民参与”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微信、抖音,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要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增强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打造农村优美宜居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急需解决的治理难题。区县人民政府是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领导,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和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内容,保障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日常维护等工作;村(社区)委员会要做好宣传发动、日常监管,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保洁,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二)明确责任。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巴中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一盘棋”统筹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落地落实。各区县及巴中经开区农村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和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村组保洁员队伍建设;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保障。
(三)保障投入。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要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整合涉农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各区县采取整体打包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及村庄保洁等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分类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理各环节,实行城乡一体化经营管理。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各地要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办法,在充分考虑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多元化筹措资金,保障稳定经费来源。
(四)强化督办。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标准:即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 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要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督办落实机制,纳入年度绩效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且整改不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逗硬问责;市、区县相关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暗访、异地交叉互评等措施督促本地工作落实。各地要对照全市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规范工作报表。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收转运处置设施排查工作,严格按要求规范填报《四川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1) ,每半年将报表盖章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报表,结合全省村镇建设统计,评估各地工作情况,并每半年进行全市通报。同时,报表填报要与乡村振兴战略统计监测紧密衔接,并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区县、先进乡镇、示范村评定的重要依据。
附件:1.四川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报表
2.相关用语含义
附件1
四川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乡镇个数 |
乡镇场镇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
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含街道涉农村(社区)) |
保洁车辆数量(含街道涉农村(社区)) |
保洁员数量(含街道涉农村(社区)) |
垃圾末端处置模式(下拉选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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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转运站 |
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站、房、池、库)数量(个)(场镇建成区范围内) |
转运车辆 |
2020年1-6月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投入(万元) |
村庄信息 |
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站、房、池、库)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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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其中:压缩式转运站个数 |
转运站设计处理规模合计(吨/日) |
辆数 |
其中:压缩式转运车辆数量 |
行政村(社区)数量 |
村民小组数量 |
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社区)个数 |
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的村民小组个数 |
其中:对垃圾进行分类的行政村(社区)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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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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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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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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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尚未完成乡镇或行政村行政区划调整的市州,待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完成后,在下次填报时将乡镇名单和行政村个数作更新;
2、垃圾集中收集设施:主要是指垃圾收集站、垃圾房、垃圾池和垃圾库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垃圾集中收集点,不包括道路边的小型垃圾箱;
3、半年(年度)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投入:指在乡镇和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方面投入的所有费用,按照半年填报累计投入资金,年底填报全年投入资金,以区县为单位统一填报;
4、乡镇垃圾转运车辆由于存在同一中转车辆负责两个及以上乡镇垃圾转运的情况,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区县统一填报;
5、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是指该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垃圾能够被得到有效收集、运输和处理(既包含修建有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设施的村庄,也包含无收集转运设施,采取上门收集直运处理的村庄),则视为收运处置体系得到覆盖。
6、保洁车辆和保洁员数量是指该乡镇(包括乡镇场镇和所有村庄)数量。保洁车辆指保洁人员操作的普通车辆,非垃圾中转运输车,注意二者不要重复填报。
7、垃圾末端处置模式(共3种类型):一是“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二是“村收、乡镇转运、片区处理”的片区处理模式(针对距市县集中处理场较远,又相对集中连片的地方,片区内乡镇及农村的垃圾,按村收镇运的方式,统一收集转运至某片区垃圾处理场处置);三是“就地就近处理”模式(即布局分散、交通不便、转运困难的地方,选择堆肥、沼气发酵、小型高温热解等方式在当地进行就地处理)。
附件2
相关用语含义
一、“二次四分法”:农户按是否腐烂为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次分类,分成“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两类,分类投放至标准化两格式或两个垃圾桶。村保洁员在农户初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拣,对“易腐烂垃圾”采取堆肥还田、沼气发酵等方式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对“不易腐烂垃圾”再分为“可以卖垃圾”(即可回收物)和“不好卖垃圾”(即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可以卖垃圾”由保洁员或农户自行售卖,“不好卖垃圾”由乡镇转运至县(市、区)分类处置。
二、“一次四分法”:即农户按照易腐烂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三、“三分法”:即农户按照易腐烂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四、易腐烂垃圾:指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易发酵、易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菜帮、菜叶、瓜果皮壳等果蔬垃圾和残枝落叶、花草木竹等园林垃圾。
五、不易腐烂垃圾:指不容易腐烂降解的垃圾,主要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张,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包装等。
有害垃圾。指农户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指农户生产生活中产生的,除易腐烂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