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7-20 09:33 浏览击量:

各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升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水平,根据《巴中市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责任分解表,结合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实际,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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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推进绿色生产,实现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巴中市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责任分解表要求,结合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生产扬尘、噪声、污水等污染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推动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绿色化生产。

二、整治范围

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

三、整治重点

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管理标准低,搅拌站车辆进出、下料、车间密闭、物料堆存等环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

四、整治标准要求

(一)厂区环境。厂区整体清洁卫生,门前道路、环境应做到整洁有序。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厂区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生产作业区道路应全部硬化,并保持道路质量良好、无破损,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分类存放,集中处理。

(二)物料堆码。骨料堆场采用有顶盖且三面以上围墙或围挡的封闭式堆场,应安装喷淋抑尘装置;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储存,中间设置隔墙。

(三)生产作业。搅拌楼主体生产环节实施密闭,其内部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保持地面清洁;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应安装除尘装置,粉料仓均应有料位控制系统,除尘装置及料位控制系统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骨料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四)运输车辆。混凝土运输车(含自有及租赁车辆)下料斗处必须安装防撒漏装置,防止车辆运输途中搅拌料筒内浆料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五)废水排放。应设置与排水横向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零排放。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企业台账。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等形式,全面安排宣传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11月10日)。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三)集中检查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非法建设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各地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予以取缔。

(四)督查总结阶段(11月30日-12月31日)。各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此次综合整治成效,于11月30日前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至市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时,市局将组织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治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重点环节和整治标准要求,督促企业逐一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销号管理,确保按期按要求整改到位。同时,要督促企业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断巩固治理成效,提高治理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大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企业,采取约谈通报、停产整顿等方式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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