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解读二

2015-01-29 10: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击量:
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如何才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住房保障?我省最新出台的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记者9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2015年我省在保障城镇农民工住房上的几个着力点,提出从供给数量、租金优惠、购买形式等多个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今年竣工公租房30%定向供应农民工

  与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同步,越来越多农民工选择在城镇落户,他们有稳定的职业,在城镇居住也有一定年限,对这部分群体,《意见》提出要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首先是在住房供给数量上,《意见》要求对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每年竣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一定比例定向提供给农民工。

  《意见》明确了2015年的供给数量:各地应将当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30%定向供应农民工,并且政府投资建设的成套型公租房要向农民工分配供应。在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轮候等各环节工作,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地方政府公租房保障体系同等、公平。

  公租房租金分类分档控制在市价的50%左右

  有了农民工的“专属”公租房后,租金标准如何定?《意见》给出的答案是:根据农民工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意见》对租金范围有控制标准,“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

  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年限为申请住房保障唯一条件

  “农民工住房保障市民化”的要求,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根据安排,今年6月底前要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更健全,对农民工逐步消除户籍差别。这意味着,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将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同品质的住房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镇里居住(就业)的年限将成为考核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唯一条件,意见中表述为,“除对农民工在当地的居住(就业)年限作适当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设置其他排斥性规定。”

  成都公租房面向农民工“租改售”

  除了控制农民工租赁公租房的租金,《意见》还提出通过“租改售”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住房保障方式。具体做法是: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允许成都等省政府批准的公租房“租改售”试点城市,将向农民工出售公租房纳入试点范围。

  另外,《意见》提出,落实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在各类用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住房。为此,我省将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此外,《意见》还提出导向举措,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租房,解决园区内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相关报道   今年我省探索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更多公租房

  1月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2015年百万安居工程将基本保证建成20万套。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开工到建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周期约2-3年。2014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51.86万套,加上此前尚未完工的项目,今年我省将加快70万套续建项目建设,保证基本建成20万套左右。此外,我省将继续开工新项目建设,全年预计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5万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30万套。

  同时,今年我省将探索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部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将尝试通过买或租赁市场上的新房或二手房,来提供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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