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 |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等工作,依据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或其他未明确事项,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反映。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既有建筑合理利用,有序开展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各项工作,提高审查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符合原规划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改变使用功能并符合可调整互换情形的,列入正面清单,无需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一)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其他服务设施场所(如月子中心、眼科、口腔、美容等医疗机构、理发美容店)等;
(二)商业性办公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公司总部办公设施、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
(三)旅店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互换的;
(五)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工业、仓储建筑不涉及提高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功能调整或者互换,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
(七)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五条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列入负面清单,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剧本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三)改变使用功能后,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使用功能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五)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作他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的;
(七)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九)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第六条 以下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年内其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
(二)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三)利用商业、办公建筑改为养老设施的。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可书面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第八条 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