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图片解读:《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6月21日,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巴住建行规〔20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逐年增长,安全、便捷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供需矛盾、火灾风险隐患问题愈加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中市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地方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两次征求意见,向社会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通知》分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增设和改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日常管理三个部分,共14条。
(二)《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宜在地面(小区内或退让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应低于0.5个/户(可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数量),停车位面积不应低于2.0m²/个,充电装置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30%。
(三)《通知》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模及位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四)《通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进行审查。
(五)《通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未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要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
(六)《通知》明确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已有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七)《通知》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场所(或设施)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通知》明确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架空层等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巡查,以及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通知》明确消防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方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占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进楼入户”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警示曝光。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期间,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