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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和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规定的通知

2023-06-20 17:36 浏览击量: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相关要求,特别是防排烟风管及相关设备未采用抗震支吊架,防排烟风管存在耐火极限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和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机电抗震支吊架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 GB55002-20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等规范要求设计抗震支吊架,设计文件应包括完整的平面布置和各抗震支吊架、各部位的型号规格,并明确抗震支吊架做法,节点详图等相关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防排烟风管具体做法及施工工艺是否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的要求进行审查。抗震支吊架由生产厂家或其他设计单位深化设计的项目,原则应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抗震支吊架构配件的进场报验(进场报验资料包括出场合格证、构件及组件等的检验报告),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时由监理单位进行旁站见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抗震支吊架的进场报验资料及按图施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规范要求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并明确具体做法及施工工艺,确保风管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的要求。各风管应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不宜采用表面喷涂或涂刷防火涂料的施工做法。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防排烟风管具体做法及施工工艺是否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的要求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在风管安装或防火包覆(裹)前,要认真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做好旁站见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设施风管的防火包覆(裹)的进场报验资料及按图施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耐火极限,满足下列任意一项要求均可认定:

1.采用包覆(裹)做法的,提供包覆(裹)材料型式检测报告,且现场施工做法与设计一致。

2.采用复合成品风管的,提供型式检测报告,并达到耐火极限要求。

3.经现场见证取样的风管,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风管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和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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