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丨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5月6日,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6部门印发了《巴中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等6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巴中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印发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有6个章节、二十七条内容,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含义,商品房预售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主体及职能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综合执法局指导全市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巴州区、巴中经开区)城市开发边界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县(区)相关部门按事权划分、职能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商品房预售前管理共4条(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土地分期开发及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要求。要求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管理共3条(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确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许可情况,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不得将已出售商品房再次销售。
(四)第四章预售资金管理共10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为资金监管业务具体开展相关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建设、管理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网上运转;建立预售资金保底金和最大监管资金制度,超过监管资金最大额度部分,开发企业可自主提取使用。预售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拨付,用于项目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设施建设、民工工资、税费缴纳、项目运营等。监管项目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共5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为约束性条款,明确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项目日常监督,列举多种开发企业违反监管办法的处理方式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监管办法的处理方式;明确监管银行及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等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式。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办法》施行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止。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