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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3-27 17:0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击量: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18327



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切实扫除我市黑恶势力,保障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通知的通知》和《巴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巴委政法办〔2018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住建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研究全市及各自辖区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研究决定行业内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扫黑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排查处理情况,组织并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行动范围

对全市住建领域涉黑涉恶行为进行全覆盖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招投标领域〔责任单位:市招投标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托黑恶势力操控招投标活动、强行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的行为。

(二)工程建设领域〔责任单位:建管科、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散水办、市标准定额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工程建设中依托黑恶势力强行承揽工程行为;

2.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存在的强买强卖行为;

3.依托黑恶势力强行承揽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垃圾处理、渣土运输业务行为;

4.依托黑恶势力强行插手工程结算行为;

5.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托黑恶势力强行打压讨薪民工行为;

6.组织农民工或社会人员非法、恶意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房屋征收领域〔责任单位:市征收办,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非法组织或煽动他人采取过激或极端方式扰乱征收秩序、阻碍正常合法征收的行为;

2.在房屋拆迁中勾结社会黑恶势力非法强拆的行为;

3.在房屋征收中,个人或组织他人采取恐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等方式以达到自身不合理诉求的行为。

(四)城建、村镇建设领域〔责任单位:城建科、代建局、市园林处,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在城镇燃气供应中,强行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垄断供应市场行为;

2.非法阻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行为,蓄意破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行为;

3.以各种名义在小城镇建设、政府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众上访的黑恶势力

4.“村霸”“乡霸”强行承揽和非法阻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土坯房改造工程的行为。

(五)房产领域〔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物业管理服务中,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断电、限制人员车辆进出、威胁恐吓、强行上门谈话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2.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强行介入、干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

3.房屋中介企业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强行收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费”行为;

4.在有关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商品房买卖争议处理中非法组织上访、恶意窜访以及蓄意煽动群众闹事的行为。

(六)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行为〔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人教科,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建系统公职人员充当上述涉黑涉恶人员“黑保护伞”行为。

、行动措施

(一)以宣传促发动,营造扫黑氛围。

1.专题学习。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局各直属(挂靠)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传达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工作方案及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广泛宣传。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局直属(挂靠)单位有独立院落的要认真编辑制作宣传专刊等宣传资料,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横幅,通过宣传栏、LED电子显示屏、张贴标语、微信工作群、短信推送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全局上下投入到扫黑除恶这场斗争中来,营造住建领域良好的扫黑除恶工作氛围。

3.新媒体宣传。督促各地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利用手机微信、微博参与扫黑除恶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

(二)强化线索排查,全面摸清情况。

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对全市住建领域各类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各地各部门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扫黑除恶举报箱,通过门户网站或张贴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每天收集整理举报信息,并报送市局扫黑办。信息收集人员和案件处理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

2.开展专项排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深入服务对象开展专项排查,从服务对象深恶痛绝的黑恶现象入手,收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

3.深挖涉黑线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梳理,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突出整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

1.明确打击重点。聚焦住建系统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上述六大类涉黑涉恶行为。

2.落实责任单位。市局扫黑办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每天收集涉黑涉恶线索建立台账,严格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根据线索内容及时将查处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办案时间和办案程序,确保件件有着落。

3.强化合力打击。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项目、领域监管,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将日常工作、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四)结合反腐“拍蝇”,深挖黑“保护伞”。

1.加大监督力度。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地位,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工作内容。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同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党员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2.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惩前毖后,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目常监督执纪,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要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扫黑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局机关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县(区)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局“扫黑办”要切实加大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力度,积极开展调研走访、案件指导、线索核查和审核把关,从而有效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各县(区)住建领域扫黑除恶工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局及各县(区)住建部门纪检监察室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重点监督内容,对重视程度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要对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四)强化信息报送。市局机关各科室要在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情况及交办案件办理情况报局扫黑办汇总。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扫黑办每周五下班前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情况处理情况及市局交办案件办理情况报市局扫黑办汇总。

附件: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仕科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谭功泰 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人防地震办主任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文金 党组成员、市公积金中心主任

党组成员、市风管办主任

党组成员、市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

李玉飞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员:余光学 市代建局副局长

市房管局局长

杨白玉 办公室主任

监察室主任

李泽文 建管科负责人

城建科科长

黄义兵 住保科科长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赵政明 计财科副科长

汪小平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余永红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杨文军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站长

罗朝辉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人

市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

市市政园林路灯管理处处长

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市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彭德彪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所长

市广场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白玉同志兼任,负责扫黑办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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