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2-01-13 13:34 浏览击量:

各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进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在巴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信息一致,是否存在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等。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对在本辖区所有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采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进行抽查。

(二)专项核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资质申报中弄虛作假或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三)事后核查。对已审批通过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审批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随机抽选核查,重点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四)重点监控。企业资质标准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发生变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信息与资质标准要求不相符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法人信息、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对称的,超过三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四、结果处理

(一)对于不达标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发现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变更,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接新的业务。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或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对于情况不实问题的处理

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请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或移送有关部门,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业绩。在补录业绩和纸质业绩核查中发现有上报虚假业绩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对该企业进行警告、约谈,责令整改。同时,进行诚信教育,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如虚假业绩上报企业为外地企业,视情况以电话、函送等方式反馈给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对照资质标准做好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确保企业资质条件各项指标符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利用相关监管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比对或通知受检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经营(办公)现场进行检查。受检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严禁阻挠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实时通报公布,对企业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参加,应当为被检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问题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

      2.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约谈记录(参考样式)

      3.信用承诺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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