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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1-04 15:32

文字解读丨《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归口)相关单位:

现将《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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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处理实际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请求、事实、理由。就同一事项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投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投诉并参与投诉处理活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内公示质量保修的流程指引和保修单位的联系方式。

投诉人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反映房屋质量缺陷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投诉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不以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三)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提出的质量缺陷投诉;

(四)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五)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八)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

(十)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投诉;

(十一)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十二)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视情况告知投诉人可以反映问题的渠道,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处理工作:

(一)确定承办人。根据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复杂程度、所反映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等,可以组建两人及以上承办的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承办人与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2.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需要进行验算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经各方当事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验算;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经各方当事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经各方当事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测、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3.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一般质量缺陷处理为30个工作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鉴定的质量缺陷处理为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6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第十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一)经核实,所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的;

(二)经核实,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投诉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六)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七)经济纠纷处理。投诉人主张因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双方可协商确定,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人应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终止投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终止的理由,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视为办结:

(一)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二)投诉人虚构事实,人为设置障碍导致投诉处理无法实施的;

(三)责任单位返工、修理、修复完成,投诉处理完毕;

(四)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检测、鉴定等费用的支付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要求提出方先行垫付,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鼓励。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通过信访转送、各类政务平台派发等渠道提出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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