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质量缺陷投诉是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了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的要求。近年来,我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矛盾复杂,迫切希望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给予指导。为落实国家要求,回应基层关切,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二十一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性条款(第一条至第七条)。依次阐述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投诉的提出、投诉人义务等。
第二部分为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投诉处理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后的处理、终止处理、办结。受理后的处理,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为确定承办人、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等三个环节。其中,在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环节,根据问题的复杂性;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采用简易方式处理,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在此基础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第三部分为综合性要求(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其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参建各方配合投诉调查处理的责任、有关费用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履责要求、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档案管理以及统计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