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既有建筑合理利用,优化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各项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审验效率,推动我市既有建筑合理利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分为正、负面清单,采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共计十条。
(二)明确对商业建筑、商业性办公建筑、旅店建筑等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列入正面清单,无需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三)明确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列入负面清单,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四)明确对利用商业、办公建筑改为养老设施等,五年内其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五)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办法》明确对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进行。
(七)《办法》有效期为2年,实施过程中,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