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图片解读:《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防范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
(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统一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下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要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修订)》配建标准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宜在地面(小区内或退让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应低于0.5个/户(可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数量),停车位面积不应低于2.0m²/个,充电装置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30%。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选址布局、方案设计及供电、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模及位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新建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相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环节执行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不执行规划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增设和改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未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要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鼓励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二)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引入第三方运营、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形式,利用小区公共空间或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选址建设。
(三)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已有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住宅小区,在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四)既有住宅小区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参照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方式进行改建。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场所(或设施)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日常管理
(一)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明显停放标志,引导居民规范停放,并实行消防安全挂牌管理,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维护人以及相关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三)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架空层等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巡查,对占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消防等部门协助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派出所处理,并建立工作机制。
(四)消防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方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占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进楼入户”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警示曝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检查民用建筑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架空层,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责令停用;对确需使用的,联合相关部门督促业主单位采取增设防火分隔、建筑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措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五)房管部门要牵头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或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期间,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