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9-24 12:14 来源: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击量: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


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从源头维护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核发建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以及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置、宣传、教育、警示等工作。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以及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置、宣传、教育、警示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责任主体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置、宣传、教育、警示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正权威,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范围应当包括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对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工程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给予处理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活动应贯穿建设工程建设周期,自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备案之日止。

对新建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或开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在工程规划审批环节或施工图审查环节提前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及违规违规行为处置意见书面报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在开展质量安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及有关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同步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督导检查是指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工作实际需要,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已实施专项督导检查的建设工程,且检查内容包含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全部内容的,可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应由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的人员担任,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工作前应当表明工作身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或见证。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与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

(二)与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发包与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干预监督检查结果的其他原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前,应当厘清建设工程中,土石方、主体结构、消防等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劳务的发包与承包关系,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逐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发包与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相关约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拟派管理人员组建管理机构;

(二)工程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是否符合建筑行业资质要求;

(三)工程承包单位是否订立工程合同,在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与主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延续性、实时性;

(四)项目实际派驻人员与组建的管理机构人员或建筑施工许可规定的人员是否一致;

(五)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证书是否注册在工程承包单位且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六)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

(七)查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日志、现场签证、工程资金流水、工伤保险、与相关或所属企业往来文书等资料,核实签字字迹是否为本人或所属企业签署;

(八)承包单位是否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人员管理、工程分包承包、资金流向等方面熟悉了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当建设工程的发包或承包关系发生变更、新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开展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查阅相关信息数据,做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准备工作和事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置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应按照确认监督检查结果、判断监督检查结果、移交违法违规线索、行政处罚结果运用四项流程逐项开展。

第十八条 确认监督检查结果是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判断监督检查结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综合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判断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移交违法违规线索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本能认定违法事实、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15日内采取书面移送方式,将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并予以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资料主要包括:

(一)移送文书;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项规定的资料;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结果运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文书,视违法情节轻重或整改结果,采取限时整改、约谈、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信用记录以及其他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处置信息应当书面告知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及后续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长期保管。

资料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发起资料,如通知、部署、会议、交办、转办、督办等文件以及线索举报材料等(新建建设工程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可将建筑施工许可或其他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发起资料);

(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详细信息;

(三)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相关渠道查找搜集的质证资料;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六)现场监督检查影像资料;

(七)行政处罚文书;

(八)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限时整改、约谈、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信用记录等方式的行政处罚结果运用全过程资料(包含内部审签资料);

(九)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整改资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过程应当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监督。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置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公众号、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处公开。对群众信访投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交办、转办、督办的,应按规定同步回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巴住建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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